保理合同通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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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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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6 19:47
保理合同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拓展资料】
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保理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民法典》第761条对保理应当包含的要素种类没有明确规定,在解释上应该认为,保理商只履行一项内容即可,这也符合保理业务内容逐渐放宽的发展趋势。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一项内容并不是任何一项,而只能是特定的一项,否则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将发生根本改变。因为上述四项内容的排列组合会产生不同保理类型,这是确定保理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基础。
第一、如果四项内容都具备,则是全保理类型,当然,将保理定义为只包含全保理,范围太窄;
第二、如果仅缺少“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这项内容,则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当债务人最终不能履行债务时,保理商可以向让与人追索或者请求其回购债权;
第三、如果保理商只“提供资金融通”,不提供另外三项内容的服务,在保理业务上亦是被允许的,比如保理商只提供资金融通的“隐蔽保理”,以及保理商提供资金融通并由让与人代为催收的“代理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