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组组成如何产生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1:1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02
你好,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通过以上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功能或职责、成员组成等方面的分析,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独立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指导下对内管理破产企业并执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4、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其具体功能或职责完全由法律来规定,所以其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权限和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由约定的问题。谢谢,望采纳!您采纳以后,愿意继续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02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03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由*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