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有权利开除在编教师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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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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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9:17
民办学校可以辞退代课教师,据一位网友描述,上海有很多民办学校,代课教师的流动性很大,新学期开学,总会有部分一部分代课教师离职,又有新入职的代课教师。而公办学校基本上教师都为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教师,学校没有辞退教师的权利,也没有开除教师的权限,辞退的仅仅是由学校单方面聘请的代课教师。
一、公办学校没有辞退具有事业编制教师的权利,这是由国家事业单位*的性质来决定的,事业编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的重要体现。我国各级各类事业编制单位职工人数众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职工具有正式编制,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类别享受不同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人事关系和职称晋升以及工资待遇主要由当地人社局统一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的人事招聘、工作分配和调动手续由人社局统一管理,但职工在本系统内的调动关系具体由系统总局来具体实施。
二、基础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单位,学校的运行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由各级*组织统一规划,并进行全面的工作指导与监督;教育局是公办中小学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推进、部署、组织、监管的主管单位,主要对所辖各层次基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制度管理等细节工作;而公办学校从教人员的招聘考试与新入职人员分配到教育系统的决定权在于人社局,例如实施三支一扶招募支教项目的考试招聘具体由地方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录取的支教教师人员由人社局分配到教育系统,再由教育局负责将新入职的教师分配到各个中小学任教。
三、学校没有公办教师的辞退权利,有利于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性,预防校长一把手利用职务搞权钱交易,严重影响教师终身从教的决心,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顺利开展。教师的在教育系统内调动由教育局来决定,教师调出教育系统需要人社局统一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各级*职能部门各有管辖的领域和工作业务范围。
四、教师如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教育教学事故或者违反教师管理制度,按照教师个人所违反制定管理情节大小以及给予学校声誉造成的不利影响程度由学校内部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由教育局直接给予教师个人和学校负责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公办学校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违反教育管理制度,学校是没有权限开除教师的,教育局和人社局也是没有权利辞退教师的,但有根据教师违反制度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处罚。但当教师违反国家法律,并刑事拘留,则由人社局可以报请县委县*,直接开除教师的公职。
总之,教师职业的事业编制是国家事业单位制度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岗位是国家众多事业编制单位职工的一种,具有职业的稳定性和工资待遇水平标准,受到各级*人社局组织实施管理和职称晋升评定管理与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是教师职业从事本职工作的环境和工作场所(单位),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具体细节由学校负责指导与安排,但学校没有辞退或者开除教师的权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9:17
校长无权解聘在编老师,教育局人事局才有权力,这是事业单位管理制度里规定的
教师有人事档案在所在省教育厅备案存档,除非教师犯有严重的违法违纪事件,经县级主管部门和县*向上报告,经审批后才可解聘及开除,否则,即使校长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停止该教师的工作,该教师仍然正常领取国家发放的教师工资,并享受在岗教师相应待遇。
教师有无编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编制可以调动,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并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
2、无编制的学校教师往往属于临聘人员,无法晋升,无法调动,即你只属于某一学校临聘人员(俗称代课老师),往往也无职称,更无职称工资(非在编有职称也常无法聘任)。
学校校长随时都可以辞退在编教师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9:18
肯定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一般的在编教师它至少是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校长只能维持或者是管理日常的教学或者是工作任务,对于教师的去留问题。他们可以提议,但是绝对是没有决定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9:19
校长是没有权利开除在编教师的,校长没有人事任免权,如果在编教师犯了严重的错误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9:19
校长应该没有权利开除在编教师的!校长有权利管理学校的教师,但是一个教师是否应该被开除,还需要教委的参与才能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