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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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1:30
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为360天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