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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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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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20:46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二)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4.《*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销售*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管理办法》,*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的合法性;
b.*的真实性;
c.*的统一性;
d.*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和非法代开*,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的,不得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