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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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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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22:08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