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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顾客恶意举报怎么办?市场监管有人明知故意而为之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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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08

对上述“恶意投诉”行为手段类型化的分析,可得出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两个方面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下文将详细叙述对电子商务领域“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规制途径,并分析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投诉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

对于“恶意投诉”背后所使用的手段,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直接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正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就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商标法》并未作相关规定,因此“恶意投诉”行为本身无法受《商标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不是等同关系,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补充地发挥法律功能。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对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可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规制。

1.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在具体案件中,对那些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否为市场竞争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正当竞争是否损害诚实竞争者的利益。当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二、《刑法》对“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

1.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行为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进行恶意投诉,其目的是为了损害其他商家的商誉,且给被投诉的商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如致使被投诉的商家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则该恶意投诉行为可定性为商业诋毁行为,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

2.以敲诈勒索罪规制

当恶意投诉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他商家交付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受《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制。[13]因此,恶意投诉行为需要满足最低数额[14]或最低次数的要求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投诉者借助投诉使得其他商家的商品链接被删除,妨碍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并要挟其他商家,迫使其缴纳所谓的“授权费”后才同意撤回投诉,以此获取不法利益。

作为敲诈勒索罪手段的要挟是以恶害告知对方,即对方如果不满足自己索取财物的要求,将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而恶害是指即将要发生的某种不利后果,但不限于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因此,当恶意投诉者的投诉对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时,该投诉行为自然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而当投诉对象的确实施了侵权行为时,恶意投诉者损害的虽是他人不合法权益,但该投诉行为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扩展资料

1、恶意投诉者属于市场竞争者

电子商务领域恶意投诉者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本身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行为人,如违反审慎注意义务进行投诉的经营者;另一类是本身并不从事经营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如仅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投诉而本身并非经营者的行为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因此,第一类恶意投诉者自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属于市场竞争者,而投诉者与被投诉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还须根据个案认定。

而第二类恶意投诉者大部分并不进行实际经营,只是借助恶意抢注的商标或域名、注册的空壳公司或者伪造的证件来获取外在的权利人地位,这类恶意投诉者很难定义为狭义不正当竞争中的“经营者”,因此无法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恶意投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之一,投诉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恶意投诉者明知自身权利状态、权利归属不确定或商家的行为并未侵权仍进行投诉,导致其他商家的商品链接被第三方平台删除,妨碍其他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以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合法的利益,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08

世界上总是有共振龟鸭,哪怕是被人家恶意举报,身正不怕影子斜,市场监管员明知道是碰那个也不应该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09

这个被举报只是说他没有确切的证据,而且说是污蔑行为的话,大家都会做,公平处理人之常情。如果平心而论,没做什么亏心事,也不害怕他举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09

如果有证据,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接受不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10

如果出现被顾客恶意举报的情况,那就要跟他协商一下,为什么要这样恶意举报,或者是去请教一下市场监管怎么办?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08

对上述“恶意投诉”行为手段类型化的分析,可得出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两个方面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下文将详细叙述对电子商务领域“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规制途径,并分析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投诉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

对于“恶意投诉”背后所使用的手段,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直接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正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就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商标法》并未作相关规定,因此“恶意投诉”行为本身无法受《商标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不是等同关系,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补充地发挥法律功能。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对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可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规制。

1.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在具体案件中,对那些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否为市场竞争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正当竞争是否损害诚实竞争者的利益。当电子商务领域的“恶意投诉”行为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二、《刑法》对“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

1.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行为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进行恶意投诉,其目的是为了损害其他商家的商誉,且给被投诉的商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如致使被投诉的商家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则该恶意投诉行为可定性为商业诋毁行为,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

2.以敲诈勒索罪规制

当恶意投诉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他商家交付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受《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制。[13]因此,恶意投诉行为需要满足最低数额[14]或最低次数的要求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投诉者借助投诉使得其他商家的商品链接被删除,妨碍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并要挟其他商家,迫使其缴纳所谓的“授权费”后才同意撤回投诉,以此获取不法利益。

作为敲诈勒索罪手段的要挟是以恶害告知对方,即对方如果不满足自己索取财物的要求,将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而恶害是指即将要发生的某种不利后果,但不限于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因此,当恶意投诉者的投诉对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时,该投诉行为自然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而当投诉对象的确实施了侵权行为时,恶意投诉者损害的虽是他人不合法权益,但该投诉行为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扩展资料

1、恶意投诉者属于市场竞争者

电子商务领域恶意投诉者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本身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行为人,如违反审慎注意义务进行投诉的经营者;另一类是本身并不从事经营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如仅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投诉而本身并非经营者的行为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因此,第一类恶意投诉者自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的定义,属于市场竞争者,而投诉者与被投诉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还须根据个案认定。

而第二类恶意投诉者大部分并不进行实际经营,只是借助恶意抢注的商标或域名、注册的空壳公司或者伪造的证件来获取外在的权利人地位,这类恶意投诉者很难定义为狭义不正当竞争中的“经营者”,因此无法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恶意投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之一,投诉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恶意投诉者明知自身权利状态、权利归属不确定或商家的行为并未侵权仍进行投诉,导致其他商家的商品链接被第三方平台删除,妨碍其他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以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合法的利益,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08

世界上总是有共振龟鸭,哪怕是被人家恶意举报,身正不怕影子斜,市场监管员明知道是碰那个也不应该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09

这个被举报只是说他没有确切的证据,而且说是污蔑行为的话,大家都会做,公平处理人之常情。如果平心而论,没做什么亏心事,也不害怕他举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10

如果有证据,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接受不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10

如果出现被顾客恶意举报的情况,那就要跟他协商一下,为什么要这样恶意举报,或者是去请教一下市场监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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