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租赁业和仓储业的税收政策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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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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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8 02:51
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房屋租赁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房主)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库房仓储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
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和仓储业都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应按营业收入额依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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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8 04:09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两者的营业税都适用“服务业”税目,税率都为5%。其他税收*都是相同的。特殊的地方是,
1、如果租赁房屋应当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而不是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即:按照租赁收入依照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但仓储业务不需要按照仓储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印花税
租赁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仓储业,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不同的地方是创储业没有规定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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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8 05:44
浅议我国现行*的改革
摘 要:我国的生产型*在增加我国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上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济形势的向前发展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议从*类型、征收范围、税制结构的合理调整三方面加以改革。
关键词 生产型* 现状 改革思路
1 *的历史渊源
*作为一种正式的税收制度投入使用,始于1954年的法国的改革。改革前,其前身是营业税,开始只是针对商品批发环节和工业生产征收,体现的是道道征收,全额征收的特点。这种税收方式导致税负不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此加以改革。*正是对此不足加以改革的产物,体现的是道道征收、税不重征的设计理念。自1954年由法国开始实行且取得成功以来,已被世界很多国家普遍推行和采用。
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征收的*的抵扣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把*分为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这三种*各有其特点。生产型*最大的特点在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与国民生产总值范围一致,因而被称为生产型*。消费型*在征税时,则允许把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课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为消费型*。而收入型*又与前两种计算方式不同,允许分期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按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的比例来扣除,课税范围相当于社会国民收入,所以叫做收入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则实行消费型*。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是受我国当时的经济状况所制约。我国在1994年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生产型*作为流转税的核心税种主要是基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根据当时数据表明,我国1年新增资本投资额2 000亿元,按17%的普通税率,若采用消费型*的计算方法,要减少340亿元的税收,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从当时国情出发而选择生产型*,确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由于生产型*不允许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做任何抵扣,因而其税基最大,在纳税人销售收入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实行生产型*取得的国家财政收入最大。而消费型*与生产型*和收入型*相比,扣除了当期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税基最小,取得的国家财政收入虽然也因此而最少,却有利于刺激加大投资力度,所起的作用与生产型*正好相反。至于收入型*,则是界于生产型*和消费型*之间的一种税,理论上可行而实践中却由于受其计算的复杂而被*广泛使用。
2 我国*实行的现状
自1994年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是以生产型增征税为核心税种的税制结构,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作用,我国财政状况逐年得到好转。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自改革以来一直保持在90%以上。但是由于生产型*本身固有的抑制投资的特点,却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势。为了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目前我国实施的是积极的财政*,以增加投资,扩大内需为主要内容,采用生产型*却对其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2.1 生产型*制约了资本投资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的时候,该项资产便已在销售时缴纳了一道流转税,且已一并记入其原值,如再将该项资产的折旧并入税基计征*,势必导致税基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对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或企业来说,单位产品折旧含量大,将折旧计入税基,造成其税负大大高于其他行业或企业,对运用高、精、尖技术的机电设备、计算机等高科技企业尤其突出。这种税负不公的情形客观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却不利于先进技术企业发展的局面,而这是与我国转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高薪技术产业的产业*相矛盾的。这是实行生产型*最大的弊病。
2.2 生产型*提高了出口成本
对出口产品彻底退回国内已缴的*,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率,加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而采用生产型*的征收模式,由于出口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能抵扣,相当于产品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又征收了一次投资税,提高了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加大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压力,无形中起到了抑制出口的消极作用。
2.3 我国*税收征收范围不全面 目前国际上规范化的*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主要在商业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尚未扩大到农业和服务业。*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的中断必然导致其环环制约的功能发挥不够全面,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亦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如交通行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3 我国现行*改革思路
我国在1994年改革时实行的生产型*的征收模式已不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这种局面在我国加入WTO后因其不适应WTO的相关规则而表现更加明显。*转型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改生产型*为消费型*
与生产型*相比,消费型*虽然由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金的缘故而减少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长期来看,却可以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加快发展,从总体上扩大税基,仍达到增加税收的作用,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世界上其他国家亦多采用消费型*。据统计,在目前实行*的68个国家中,有57个实行消费型*,实行收入型*的国家有7个,仅仅只有4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包括我国在内)。
3.2 扩大*的征税范围
*的设计理念是,“道道征收,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税负公平”,为此对*范围提出了要求。而*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且征税成本越低,这也有利于控制税源。因此,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可以考虑首先将征税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领域,以及与工业生产联系紧密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等领域。当条件成熟时,还可以适时把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也纳入*的征收范围,从而减轻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缓解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而带来的就业压力。
3.3 完善税制,合理调整*在现有税制中的地位
税收杠杆作为国家宏观*的工具之一,却可能因*的高税率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过大而导致排挤其他税种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应有的地位,不利于国家宏观**的实现。而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上升势头猛烈。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累进税率,不仅可以随着收入的改变而改变,而且变化的速度往往快于国民收入变化的速度,可促进国民经济更快发展。因此,结合现实国情,可考虑把我国以*为主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的更合理的税制结构。
我们相信,在加快推进税制改革,逐步完善税制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将可以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财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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