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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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2:08
1.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两种选择都是存在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2:08
1.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两种选择都是存在的。
2.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转化为普通程序后期限继续计算。例如3月1日立案决定用简易程序审理,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一审的期限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
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只有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