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责任人终生不得重新取回会计从业资格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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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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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4:15
静夜思会计博客为您提供如下资料,仅作参考: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②作假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挪用*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才能决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以要在吊销从业资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