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8:5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1:50
可以的。
正式公文一般都有版头,标明是哪个机关的公文。版头以大红套字印上“××××××(机关)文件”,下面加一条红线(党的机关在红线中加一五角星)衬托。
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1999〕15号”,代表的是*一九九九年第十五号发文。国发是*的代字,“〔1999〕”是年号,(年号要使用方括号“〔〕”),“15号”是发文顺序号。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分为“特急”、“加急”。标明紧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紧急工作问题的及时处理。紧急程度的标明,通常也是放在标题左上方的明显处。
扩展资料
点号的作用是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点号又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在句末,表示句末停顿和句子的语气,包括句号、问号、叹号。句内点号用在句内,表示句内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有逗号、顿号、分号、冒号。
标号的作用是标明,主要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包括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分隔号。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上下居中。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下偏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公文格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1:50
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必须用的要有。如关于贯彻*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1:51
可以的,但是要正确、得当的使用。
1.引号
现代汉语中的引号,是用以表示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表示特定的称谓或需要着重指出的部分,表示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引号分为单引号和双引号两种。在公文标题的制作中,要时常用到引号。公文标题中引号的使用意义较为固定、单一,一般是在对某一事物需要着重指出时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某些非法规性的文件,在批转、转发时,该文件名称一般用引号加以强调,而不使用书名号。例如有一标题为《转发××省××厅“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其中的“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属于一般的告知性文件,不具有法规性质,故不能使用书名号。
2.括号
现代汉语中的括号是表示文章中注释的部分。在公文标题中,有时要用到括号,用以对标题内容进行补充、解释或说明。这种标题中的括号,多是针对文件内容的成熟程度予以说明,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的“试行”是对文件成熟程度的限定,说明此办法尚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现行的公文写作中,在使用括号时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这突出表现在拟写批转或转发性公文标题时,对“试行”、“修改草案”、“暂行”等说明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这是不正确的,有损于原标题的完整性。
3.书名号
现代汉语中的书名号是用以表示书籍、文章、文件、报刊等名称。公文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主要用于批转、转发性公文。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现行公文写作中,在拟制标题时使用书名号常见的错误有两种:一是该用引号的却误用书名号。这点,前面已作说明,在此不再赘述。二是位置不当。
参考资料
公文写作入门之公文的基本常识(23).233网校[引用时间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