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回归社会后是否享有政治权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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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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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0:43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回归社会后,仍不享有*权利。
对于被判处剥夺*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剥夺*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权利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通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权利”。201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权利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权利。
3、*相关部门对剥夺*权利执行作出的部颁规定。一是*1995年23号令《关于对被管制、剥夺*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规定》中,对剥夺*权利罪犯的具体执行和管控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八项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因而,对于剥夺*权利罪犯的执行规范基本得以健全。二是司法部2004年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判处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2003年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二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2012年制定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公民的*权利是*所赋予的,非经人民*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回归社会,也就是说其已经是享有*权利的公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0:43
我在今年六月出监还有七年*权利剥夺回到当地要不要每月去派出所报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0:44
不享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