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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2012》46号文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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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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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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