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2012》4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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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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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4:2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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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4:2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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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4:2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