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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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02:23
建议你登陆香港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查询,有简体中文版。追答本条例旨在修订关于无遗嘱者遗产分配事宜的法律。
[1971年10月7日]1971年第12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1年第1号)
注:
1.本条例的实施受1995年第57号第18条影响。该条转录如下:
"18.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对就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去世的人所享有的无遗嘱继承的权利并无影响。"
2.1995年第57号于1995年11月3日开始实施。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丈夫"(husband)及"妻子"(wife)就一个人而言,指该人在有效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
"非土地实产"(personalchattels)指─
(a)无遗嘱者去世时在其尚存丈夫或妻子的任何居所的下列东西,即家具、衣服、装饰品、属家庭、个人、康乐或装饰用途的物品、各类消费品、园艺物品及家畜;及(b)汽车及附件,但不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业务或专业方面的实产,或金钱或贷款抵押物;(由1995年第57号第2条代替)
"*"(court)指原讼法庭;(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剩余遗产"(resiaryestate)指无遗嘱而去世者的遗产中每项实益权益,但扣除从中适当支付的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债项及其它法律责任,而该等权益是该无遗嘱而去世者如届成年并具行为能力时即可凭遗嘱(而非凭借指定受益的权力)处置的权益;
(由1995年第57号第1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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