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风险投资有什么特点?7.商标权确立的原则 8.*并购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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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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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2:25
风险投资是由资金、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和市场机会等要素所共同组成的投资活动,它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以投资换股权方式,积极参与对新兴企业的投资;
二、协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
三、投资风险大、回报高;并由专业人员周而复始地进行各项风险投资;
四、追求投资的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
五、风险投资公司与创业者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之上的;
六、投资对象一般是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则:
一.注册在先原则
即商标所有权属于首先注册人,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必要法律程序。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日本、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泊尔、芬兰、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土耳其、俄罗斯、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等。采用以上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大部分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获得该商标专用权,而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如果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而被别人将其商标抢先注册,则无法再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少数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有的国家规定二年或三年,有的国家规定五年或七年),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指控或指控不能成立,商标首先注册人即可取得绝对有效的所有权。
二.使用在先原则
即只有商标首先使用人才有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在这种原则下,商标注册在法律上只起到声明或宣示的作用,而不能起到确定商标所有权的作用。商标首先使用人随时可以对别人注册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这样,商标首先注册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注册商标随时有遇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组织、有:非洲知识产权联盟①、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土登,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英国、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里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多巴哥、突尼斯、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乌干达、美国、扎伊尔,赞比亚等国。
主要类型:
横向*并购:
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并购是*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纵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混合*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直购和间购:
从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是否接触来看,*并购可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并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并购相比,间接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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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2:25
风险投资是由资金、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和市场机会等要素所共同组成的投资活动,它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以投资换股权方式,积极参与对新兴企业的投资;
二、协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
三、投资风险大、回报高;并由专业人员周而复始地进行各项风险投资;
四、追求投资的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
五、风险投资公司与创业者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之上的;
六、投资对象一般是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则:
一.注册在先原则
即商标所有权属于首先注册人,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必要法律程序。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日本、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泊尔、芬兰、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土耳其、俄罗斯、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等。采用以上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大部分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获得该商标专用权,而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如果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而被别人将其商标抢先注册,则无法再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少数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有的国家规定二年或三年,有的国家规定五年或七年),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指控或指控不能成立,商标首先注册人即可取得绝对有效的所有权。
二.使用在先原则
即只有商标首先使用人才有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在这种原则下,商标注册在法律上只起到声明或宣示的作用,而不能起到确定商标所有权的作用。商标首先使用人随时可以对别人注册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这样,商标首先注册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注册商标随时有遇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组织、有:非洲知识产权联盟①、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土登,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英国、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里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多巴哥、突尼斯、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乌干达、美国、扎伊尔,赞比亚等国。
主要类型:
横向*并购:
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并购是*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纵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混合*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直购和间购:
从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是否接触来看,*并购可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并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并购相比,间接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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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2:25
风险投资是由资金、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和市场机会等要素所共同组成的投资活动,它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以投资换股权方式,积极参与对新兴企业的投资;
二、协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
三、投资风险大、回报高;并由专业人员周而复始地进行各项风险投资;
四、追求投资的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
五、风险投资公司与创业者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之上的;
六、投资对象一般是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企业。
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则:
一.注册在先原则
即商标所有权属于首先注册人,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必要法律程序。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日本、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尼泊尔、芬兰、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土耳其、俄罗斯、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等。采用以上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大部分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获得该商标专用权,而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如果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而被别人将其商标抢先注册,则无法再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少数国家)商标首先注册人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有的国家规定二年或三年,有的国家规定五年或七年),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指控或指控不能成立,商标首先注册人即可取得绝对有效的所有权。
二.使用在先原则
即只有商标首先使用人才有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在这种原则下,商标注册在法律上只起到声明或宣示的作用,而不能起到确定商标所有权的作用。商标首先使用人随时可以对别人注册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这样,商标首先注册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注册商标随时有遇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组织、有:非洲知识产权联盟①、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土登,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英国、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里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多巴哥、突尼斯、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乌干达、美国、扎伊尔,赞比亚等国。
主要类型:
横向*并购:
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并购是*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纵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混合*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直购和间购:
从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是否接触来看,*并购可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并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并购相比,间接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