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仲裁庭仲裁后,*执行局经审查材料认为仲裁庭裁决书有问题,所以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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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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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0:3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不可以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问题不予执行,只有该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可以不予执行。人民*不予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申请重新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人民*不予执行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法律监督。超过6个月没有执行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