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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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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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20:10
事实收养孩子的新*规定如下:
1、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女关系,以父*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2、符合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