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5:0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3:59
不可以的。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第十一条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一、关于身份证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婚姻登记。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登记。当事人未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因此,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