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5:15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7:27
简述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7:27
近日,最高人民*、*于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于5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就涉及非法经营案支付业务。
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平台企业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此法规一出,广大平台企业们不要再忽视二清风险了,也不要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违法经营数额达不到那么高,支付业务上动辄流水上亿,轻轻松松就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企业想要长远发展,是万万不能触碰法律红线的,企业业务合规性至关重要,不仅能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想要彻底规避二清风险,有三种渠道可从源头上进行解决。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准入灵活效率高,但对于入金渠道有所*,如不支持线下转账等;二是银行,银行的入金方式非常灵活,但其准入门槛很高,实施起来的流程周期相对较长;三是分账服务商,以MallBook为例,其整合支付机构与银行的优势,继承支付机构本身的准入灵活、审批高效以及银行本身的入金灵活、资金沉淀有收益等优势,并且预先对接支付机构或银行,再根据平台企业不同的场景需求做好功能优化,可有效降低准入门槛、加快实施周期。
综上,平台企业们不要再忽视二清风险了,如果继续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枉顾法律和规章,不守规矩规则,不仅企业做不强做不大,连最低的幸福生活都可能是奢望,早日合规,方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