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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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1:48
建筑工程完工以后,建筑单位只有在其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之后,才会将工程款付给施工单位。如果验收不合格,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不接收建筑工程,并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起诉要求付款,建设单位即可依据上述合同法规定提起抗辩,拒绝付款。 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由于某些原因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此时,如果工程本身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无法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理由拒绝付款,因为工程从理论上讲已经合格,或者视为建设单位默认工程合格。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或者被视为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还是直接支付修复费用?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诉讼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用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本条可以看出,建设单位首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然后才能要求其支付相应费用;从实际层面来看,不合格的工程还没有被修复,那么修复费只能是个预估值不是确切的费用,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要求实际损失比要求期望损失容易得多。 所以,建设单位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很可能得不到*的支持。为了使诉请更为全面且*容易接受,最好是将要求修复和要求修复费都写入诉求。诉求确定以后,要告那些主体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理论上讲,凡是和建筑工程有关的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可以是被告,将他们全部作为被告固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确定责任主体,但也会引来互相之间的责任推卸或者责任无法落实。因此,如果可以初步认定某一主体的责任很大,则最好先将该单位列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发现其他主体也有较大责任,再追加被告。这样,没有被起诉的主体还有可能帮助建设单位,也有利于落实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视验收结果提起抗辩或者反诉,并根据情况明确提起诉讼的对象和数量。只有在选择合适的诉求和被告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才有可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