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修改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5:03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1:25
所谓“超范围”的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
1. 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
2. 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从您说明的情况看,似乎不超范围,因此是可以删除的。
但是,这终归是主观判断,您还要三思处理。
因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是无效理由之一,如果修改不当,即使通过审查,在以后无效宣告时也可能成为对手的把柄。
因此,在修改的内容涉及保护范围时,建议要非常慎重。通常是先尽可能争辩,然后再考虑修改。反之,如果修改内容不涉及保护范围的主张,只要能满足审查员,可以放心修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1:26
可以加到权利要求书中,申请日不会改变。
依据是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希望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1:26
最好找*理机构,看能否修改 --像你这种情况,专利技术并未改变,如果功能改变了也是不行的,除非重新申请一份.
点我资料咨询.专业专利代理机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1:27
(1)首先,这种修改的目的是什么?
该乳化剂的创造性是体现在能将由油/水混合,还是体现在其混合后能行车?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审查时认为无试验数据,是怀疑其创造性或实用性或公开充分性,删除其功效并不能解决其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那么这种删除就没有意义。
(2)如果该乳化剂的创造性是体现在能将由油/水混合,其也需要实验数据的支持才能得到认可。
(3)如果该申请充分公开的内容表明乳化剂的创造性体现在其他方面,并不体现在油/水混合后能行车。那么将功效部分删除,不应该认为修改超范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1:28
专利中的“超范围”主要是以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所涵盖的范围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不能够超出原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
你所描述的修改,对原申请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没有改变,仅仅是对技术效果部分做了修改,即:审查员可能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分析,不能够获得说明书中所记载的部分技术效果,因此,让你讲该部分效果删除。这种修改没有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是专利法所允许的修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