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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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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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8:0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每次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某设计师一次取得收入6万元,超过4000元,所以减除20%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按30%的税率缴纳。计算时扣除2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所以答案上写的是60000*(1-20%)*30%-2000=1240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8:04
60000*(1-20%)=48000计税金额
48000*20%=9600未加成税额
(48000-20000)*20%*50%=2800超过20000部分加成50%
9600+2800=12400应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