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2 03:40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3:52
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这就如同*的判决书,无论出自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都一律加盖*的印章,以*的名义作出一样。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因为仲裁庭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体,但每个仲裁员又有其独立的仲裁人格。签名或不签名,实际上是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保持对外一致”与“维护自己独立仲裁人格”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但应注意的是,一旦有仲裁员不签名,仲裁庭就应在仲裁书中对这一情况作适当的说明,以此证明该仲裁员参加了审理工作。希望对你有帮助!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3:52
仲裁员是参与了裁决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人,其应当对裁决书说认定的内容承担责任和作出必要的解释,因此,且这也是仲裁裁决有效性的要求。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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