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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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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8 23:32

1、*专用发 票抵扣有效期是180天。
2、*专用发 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 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00:50

**认证期限以及抵扣期限:

*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注: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专用*的定义: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等于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扩展资料:

作用:

(1)*专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专*连接起来,依据专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专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02:24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我在了解您稍等。

你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我在了解您稍等。

你好,您的情况我已经了解了。对于您的这个情况。*专用*有效期是180天。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

提问您好,我们的这个票现在还能不能用了

回答有180天的期限,要看您这边的具体情况

提问这个现在我们在税务局机子上*认证显示的是只能用360天之内的票,这个是2020年2月27号的票,现在这个票还有没有什么用了

回答基本没什么用了。

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有问题再来平台咨询哦~祝您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04:16

*专用票抵扣有效期是180天。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扩展资料: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06:24

2020年3月1日开始,*取消认证期限!2017年以后开具的*,逾期亦可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扣税凭证
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的,可以按现行红字*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将取得的*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08:48

*专用*有效期是180天。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

参考资料

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11:30

一、自2017年起即360天有效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20年03月起,取消*认证有效期,可以通过平台勾选确认,即不限于360天了;即“*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14:28

一样,没有在180天内认证就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17:42

*专用*的认证有效期是180天

根据《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fa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fa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a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9 21:14

*专用*的认证有效期限为:以*专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180天内认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01:02

360天。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文件,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05:06

*专用*的认证有效期是自开票日期始180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09:28

*专用*抵扣联认证有效期是180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0 14:06

以*上的开具日期为准,180天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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