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2:2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58
法律分析: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党员、*、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或者取消其*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58
法律分析: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党员、*、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或者取消其*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58
法律分析: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党员、*、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或者取消其*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