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准备签订的CECA(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主要有那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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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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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20:31
文章来自台湾 国家*研究基金会:
http://www.npf.org.tw/post/1/4998
November 14, 2008
「江陈会」后,两岸应尽速签署CECA
副研究员 邓岱贤
海基、海协*的「江陈会」*成功举行,双方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及「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四项协议,不但使两岸经济合作向前迈进一大步,也为两岸的互信建立坚实的基础。
然而,我们千万不可以因此自满,因为两岸交流所衍生的事项众多,亟需*「百尺杆头,更进一步」,尤其是目前两岸面临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亟需建立经济合作机制,携手合作,共渡难关。至於两岸如何建立经济合作机制?我们认为,两岸若能签署「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必可加强两岸经济合作,提升两岸人民福祉。
首先,就两岸签署CECA的必要性而言,自一九九二年台湾正式开放企业赴*投资以来,两岸经贸关系日益密切。在投资方面,依台湾经济部资料显示,到二○○七年底,台湾共有36,538件投资案件登记赴*投资,投资金额达到648亿美元;而由*官方统计,台商投资*案件为75,146件,实际到位金额达456亿余美元。*目前已成为台湾对外投资金额最多的地区,为台商海外之主要生产基地。
在两岸贸易方面,以二○○七年为例,依*估计,台湾与*贸易总额为1,022亿美元;我国出口至*之商品及劳务约为742亿美元;我国自*输入金额为280亿美元,台湾享有562亿美元贸易顺差,两岸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在两岸投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再加上两岸共同面对全球化、区域经济整合等国际经济大趋势,两岸实有必要建立经济合作机制,加强彼此经贸往来。
其次,就两岸当局的态度而言,二○○八年九月七日**台办主任王毅在参加「第三届海峡西岸经济区论坛」时指出:「两岸经济交往发展到今天的规模,需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推进两岸经济关系的规范化与稳定化」。
*商务部副*姜增伟则在九月八日指出:「两岸推动经贸正常化之外,应建立制度性安排,可以『类似』港澳和内地签署的CEPA(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希望借鉴这个「最快的经验」,让台湾民众可以尽快享受更优惠的待遇,更好的发展机会。」显见*方面有意与台湾签署经济合作协议,建立经济合作机制。
在台湾方面,马英九总统则是提出提出两岸签署CECA作为两岸未来在经贸层面的长期互动架构。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也表示:「*方面近来提出有意与台湾签署CEPA,台湾方面希望签署的则是CECA,他认为,关键不在名称,而在内部文字,如果两岸能透过平等协商达成互惠的条件,什麼名称都好,对台湾都有利。」
台湾之所以希望和*签署CECA,主要是希望与*建立经贸合作机制,在两岸之间达成关税减让、投资门槛降低、让台湾能和东协国家一样,90%货物出口到*获得免税,若两岸能签署CECA,东协国家也才有可能与台湾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让台湾经济免於被国际经济社会边缘化的危机。由此可见,两岸当局都有意愿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问题症结在於名称及实质内容。
就名称问题而言,目前两岸尚未正式协商此一议题,其名称尚不得而知,但目前因「名称」问题,在台湾内部已经产生争议。CEPA就英文字面意义来解读,并无矮化签约的任何一方,但由於CEPA是*与港、澳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台湾部分人士认为,台湾与*签署CEPA代表台湾被港澳化。在此状况下,为避免台湾内部反对CEPA的名称而使两岸经济合作协议胎死腹中,两岸势必要思考较无*意味的名称。相对而言,马英九总统提出的CECA则较无*意味,比较容易获得台湾内部的认同。
至於实质内容,我们可以由CEPA的目标及内容得到一些启示。由CEPA三项目标来看:第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第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第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若以纯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三项目标,两岸为了提升彼此经贸互动,增进彼此利益,这三项目标相信两岸都能接受。
而由*与港、澳签署CEPA的五项原则来看:第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第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第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第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第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除了第一项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台湾无法接受外,其余各项相信两岸也都可以接受。
至於CEPA的其余内容包括:第二章:货物贸易(包含附件「关於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三章:原产地(包含附件「关於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及「关於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第四章:服务贸易(包含附件「关於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及「关於『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五章贸易投资便利化(包含附件关於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上这些内容均为*与港澳经贸合作的具体事项,无涉*层面问题,具体内容可以经由两岸协商定之,较无*争议,相信两岸均可以接受。
由*与港、澳签署之CEPA可以得到启示,目前两岸均为WTO会员,两岸若能藉由WTO这个平台与*建立经贸合作机制,务实进行经贸合作,对两岸经济发展都有助益。至於实际合作内容,除CEPA五个原则之一的「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之外,其余两岸当局都应该可以接受,所以只要将「『一国两制』的方针」代之「以『九二共识』为基础」,两岸就可以依据CEPA的实质内容,进行经贸合作。
至於名称问题,由於CEPA已与台湾被港澳化划上等号,希望*方面不要坚持一定要用CEPA,而由姜增伟副*的谈话是「两岸可以签署『类似』CEPA」,这显见*方面对「名称」问题保持弹性,因此建议*,不如尊重台湾方面的意愿,使用CECA作为两岸经济合作协议的名称,这将会使两岸经济合作协议的签署较无阻碍,易於达成。
当前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已是两岸高度共识,而在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全球经济海啸的浪潮下,再加上两岸经贸往来密切,两岸势必要建立经济合作机制,共同为两岸后代子孙开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尤其当前*处於难得的历史机遇期,两岸应好好把握此一良机,建立双方同意、可长可久的经贸互动架构。至於名称问题,就请*使用台湾提出、较无*意味的「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让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尽速签署,使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尽速建立。
(本文刊载於97.11.11 *日报网路报,本文代表作者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