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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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04:16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一市内总分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流程如下:
属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结合省对市县财政管理*,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市县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缴入省级待分配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财政按*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04:17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一市内总分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流程如下:
属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结合省对市县财政管理*,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市县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缴入省级待分配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04: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指的是总纳税企业所属的各个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2)分级管理。总、分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因为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地机构都有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责任。
(3)就地预缴。根据本地法律法规,总分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总机构在年度终了之后,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到地方国库。
根据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然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再分别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综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办理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扩展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04:18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预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