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大致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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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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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2 14:20
新“营改增”*有哪些变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予以明确。与之前试点*相比,财税〔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完善了征管办法。 现从六个方面对新“营改增”*做一个梳理。
(1)“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同意的《营业税改征*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
“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为此,2013年4月10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2013年5月27日,经*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予以了明确。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的再次调整、整合。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等若干文件。此次修订,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的理解和把握,以上文件的内容作为财税〔2013〕37号的附件全部整合入新的文件中并从今年8月1日起已经全部废止,相应的业务应按照新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进行处理。 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
(2)全国试点应税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解释,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税率为6%,其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三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a)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b)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c)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调整为免征*,优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
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将免征*。
(3)试点行业*差额纳税*基本废止,除少部分行业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报关代理仍可执行*差额纳税*。
按照此前下发的《营业税改征*试点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但因考虑到营业税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衔接问题,前期“营改增”试点*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规定,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即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此规定既涉及原营业税*,又与现行*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难以把握,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点。而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
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财税〔2013〕37号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做为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此项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进项税额抵扣*调整
前期试点*中沿用了现行*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无论是原*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为保证*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哪些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关系到*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直接减少。
但在实际处理中,试点纳税人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2013〕37号及以后再颁布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禁止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取得有效*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
(5)*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又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规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扣税凭证主要分类如下:
(a)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上注明的*额;
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进行重大调整,即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专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将由征3%抵7%改为征3%抵3%,
(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d)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原*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新试点*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
(a)明确广告代理归入广告服务子目;广告的设计、策划调整到设计服务子目。
(b)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税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用免征*税优惠。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c)适用*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主要规定如下;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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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2 14:20
A过去是按销售收入去纳税,营改增后,是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部分纳税,这是最大的区别。企业如果不注意把该抵扣的抵扣掉,税负有可能就会不降反增。这是企业的权益,企业应该注意把自己的权益落实。所以针对企业而言最大的一个显在变化,是交税的系统,也就是计税方式改变了。落实到软件实现上,在营改增所涉及的大部分技术实现手段中,航天信息软件公司是主要的承担者,对企业情况最为了解,面对营改增,企业最需要做的就是要准确快速的应对纳税申报表的变化;而对企业一个隐性的变化就是,企业家不能仅仅把涉税事务作为一个财会部门的部门职责,而是应该上升到战略高度,做好统筹规划,实现知税、明税、懂税、算税,这也是航信软件提出“懂税的ERP”的一个最本质的初衷。 B营改增最大的特点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上海财税部门的数据称,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大约九成试点纳税人税负降低。但上海“营改增”试点中也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现象,却让新一轮试点城市的企业感到忧心。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尽管改征*后,试点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企业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企业税收负担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净效应。”
C 通俗讲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14:21
所谓的营改增简单的来说就是由原来的地税的营业税改成国税的*,税率会发生变化,其他的变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