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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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3:20
自耕农是我国所特有的一个大量存在的土地所有者阶层,是农业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因此,研究自耕农的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系列与之有关的经济、*问题。 第一节 自耕农经济的优越性 所谓自耕农经济的优越性,是与佃农经济相比较而显示出来的。究竟优越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自耕农拥有私有土地,虽然也承担对国家的课役,但却免去了地租剥削。这样,在经营相同面积土地的条件下,自耕农会比佃农多占有一个净租量。这部分产品不但可以改善生活,而且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再投入生产过程。所以,在佃农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场合,自耕农却具有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其次,从上述一点可以派生出自耕农经济的第二个优越性,即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可以比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低,最高耕地限量可以比佃农的最高租地限量高。自耕农经济比佃农经济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决定自耕农最低必要耕地限量的主要条件是;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和山赋税量,这几个条件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公式表述如下: 地租量=赋税量+净租量,因此,在自耕农的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与佃农相同的前提下,由于亩产量-亩赋税量>亩产量-亩地租量,所以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就必然小于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这说明,即使比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少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自耕农仍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能力。自耕农的最高耕地限量也取决于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生产垫支能力。自耕农能够把一个净租量合并到必要劳动之中,必然比佃农更容易具备生产所需的垫支能力,因而更有条件经营现有劳动力所能耕垦的最高耕地限量。第二,在进行扩大再生产时,是把工本投在新增土地上有利呢?还是追加同量工本子原有耕地有利呢?自耕农必然会在二者间加以比较。这一点,与佃农基本上相同。此外,自耕农的最高耕地限量还随着耕作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增加,但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自耕农的耕作技术水平往往超过佃农,所以,越在封建社会后期,自耕农的最高耕地限量与佃农的最高租地限量之间的差距可能越大。自耕农虽然比佃农有能力耕种较大面积的土地,但其实际耕地量则往往低于佃农的实际租地量,这是由于:第一,在一般情况下,自耕农扩大耕地时必须增买土地,支付一笔相当可观的地价;而佃农扩大租地时则不必预付地价。因此,自耕农的最高耕地限量还会与地价呈反比例增减。只有在不支付地价而能获得土地的情况下,自耕农比佃农扩大耕地的优越条件才能显示出来。农民起义打击地主土地所有制之后,大量农民能够不支付地价而占有土地,地价也比较低,这是自耕农经济这一优越性发挥作用的有利时机。第二,开垦生荒地也是自耕农不支付地价而可以扩大耕地的重要途径,但这是经济上的一种冒险,如果开荒的工本等于地价或浮于地价,那自耕农在开荒问题上就会裹足不前。农民是经济上最慎重、最小心翼翼的生产者,通常总是宁愿孜孜经营原有的小块土地,而不愿意轻易去进行冒险。第三,“膏土一亩胜薄田十倍,精田一亩胜荒田十倍,而痴农贪多,以为广种无薄收,不知多田有重粮也”。[1]作为土地私有者,自耕农在扩大耕地时不可能不考虑这个“重粮”问题,所以,为避免增加赋税,自耕农也宁肯尽量在原有耕地上追加垫支,深耕细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而不愿轻易去扩大耕地。 由此可见,在个别场合,自耕农可以不支付地价而获得土地;但除此之外,在通常情况下,自耕农的实际耕地量多比佃农的实际租地量为低。这就使自耕农经济又有一个比佃农经济生产集约化的优越性,故清代有人说:“小户自耕已地,种少而常得丰收;佃户受地承种,种多而收成较薄”。[2]贾思勰所谓“凡人家营田,须量己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3],可能就是根据自耕农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总之,自耕农的劳动生产率和亩产量都超过了佃农。复次,自耕农虽然经常有破产的可能,但毕竟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所以在利用土地时就易于从长远打算出发,尽量提高土地的丰度。即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卖土地,丰度较高的土地也可以得到一个较高的地价。佃农耕种的是地主的土地,随时有退佃、撤佃的可能,而在这种场合,农民为改良土壤所投下的工本,就被地主干没。因此,不但在平日,佃农不肯毫无顾虑地向土地垫支,提高其丰度,而且在退佃、撤佃的前夕,还要设法耗尽土地的肥力。后周时,郭威曾经下令:“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赐逐户充为永业”。国家佃农一旦变成了自耕农,因“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4]这是在土地利用方面,自耕农经济比佃农经济优越的一个有力证明。 在中国历史上,从某种意义说,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社会生产发展的迟速和经济的繁荣或衰落,也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寡。封建统治者把自耕农看作一个最有能力提供赋税、兵源的阶层,宋人吕大钧说:“为国之计,莫急于保民。保民之要,在于存恤主户;又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主户苟众则邦本自固”。[5]汉代的“赋民以田”,西晋的占田,北朝、隋、唐的均田,明代的移民垦田,都是培植自耕农的措施。封建政权这样做,不是真正为了“保民”,而是从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为自己保证税源和兵源。但吕大钧的议论和这些措施却从侧面证明了自耕农经济的重要性。中国封建社会有大量的自耕农经济,而自耕农在经济上又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这同样是中国封建社会在很长时期内,经济、文化比西方相应阶段远为进步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节 自耕农经济的不稳定性 缴纳产品地租的农民之间,已经能够产生相互剥削和彼此分化,自耕农经济比佃农经济优越,而且也是小规模的个体经济,所以更容易在内部产生剥削关系,更容易发生*分化。就上升为地主的可能性而言,佃农不如自耕农。然而自耕农真正能够转化为地主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的必然归趋是走向破产,沦为佃农或雇农。自耕农经济的二重性使他们先天地带有严重的不稳定性。在这一意义上,与其说自耕农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成份,不如说它是转向其他经济成份的一个过渡。 自耕农经济比佃农经济更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课役增减的幅度远远超过了私租增减的幅度。地租剥削是纯经济关系,不易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自耕农承担的赋税和徭役,却是经济关系之外的一种法权关系。课役负担的轻重,除了与阶级力量的对比、农民生产的状况等有关外,还取决于封建统治者消费需要的大小,和平环境还是爆发战争,有无大规模工程的兴修以及*的执行情况等等条件。宋人吕南公曾说:“大约今之居民,客户多而主户少。所谓主户者,又有差等之辨,税额所占至百十千、数千者,主户也;而百钱、十钱之所占者,亦为主户。……百钱、十钱之家,名为主户而其实则不及客户。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又有两税之徭,此其所以不如客户”。[6]这里所谓主户中的百十千、数千之家,显然是地主;百钱、十钱之家,显然就是自耕农。他们的经济条件本来比佃农优越,但是由于“两税之徭”而实际状况反而降至客户以下,这一事实有力地说明了赋税和徭役是造成自耕农经济极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地主和自耕农都是土地所有者,均负担课役。地主是剥削者,能够把赋税和徭役转嫁给佃农,有时他们还能通过种种合法、非法手段逃避课役,地主政权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就往往把这一部分赋税缺额转嫁给自耕农。至于自耕农,则既无法把课役转嫁于别人,又须承担因地主逃税而转嫁给他的赋税。在这一意义上,自耕农也往往比佃农更易于趋向破产。明人范景文说:“所佥实非真大户,何也?大户之钱能通神,力能使鬼,不难幸免;而免脱雉罹,大半中人耳。中人之产,气脉几何?役一著肩,家便立倾。一家倾而一家继,一家继而一家又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家矣!”[7]正是在课役的重压下,破产的自耕农象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范景文在这里刻画出了一幅自耕农经济大动荡的生动画面。在走向破产的过程中,自耕农最后只得忍痛放弃自己的小块土地,沦为佃农或雇农。其次,自耕农在经济上的孤立性和经济力量的薄弱也是自耕农经济极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造成产量的大幅度增减,自耕农也知道“耕三余一,耕九余三”的道理,然而为避免支付地价或招致重粮,他们宁愿耕种原有的小块土地而不肯轻易扩大耕地。这种私有的个体经济,规模极其有限,很难抵抗自然灾害的袭击,所以“饥荒之年,中产之家,自不给足”[8]。当再生产发生严重困难时,地主深恐“客散而地荒”,会在某种程度上考虑佃农维持再生产的问题。因而可以这样说,佃农的生活虽然不如西方的农奴有“保障”,但也还有一定的“保障”。至于自耕农,则在经济上限于完全的孤立状况;历代地主政权尽管也都有所谓“荒政”,然而“天高皇帝远”,远水不济近渴,况且统治者认为自耕农拥有一定的财产,不是最贫困的阶层,从而也不是首先需要赈济的对象,所以自耕农受惠极少,故宋人董煟说:“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贫民下户极多,而中产之家赈贷之所不及,一遇水旱,狼狈无策,只有流离饿莩耳”[9]。自耕农的经济力量不如地主,所受的赈济和“保障”,不如佃农,这种不利的经济地位使自耕农经济具有极端不稳定性。 所有上述因素结合起来,就使“中产之家,往往一岁之入不足以支一岁之用”。[10]自耕农一旦陷于无力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境地,就只得*减少实际耕地量,甚至降至最低必要耕地限量之下。唐末天复二年有一张这样的典租地契:“慈惠乡百姓刘加兴地东口渠上口地四畦共十亩,阙乏人力,奠种不得,遂租与当乡百姓樊曹子奠种三年,断作三年,价直(值)干货斛斗壹拾贰石,麦粟五石,布壹匹肆拾尺。又□□布壹匹,至到五月末分付。又布叁丈余,到□上□并分付刘加兴……”[11]。显然,刘加兴不是以地主的身份出租土地,而是以半破产自耕农的身份,因“阙乏人力,奠种不得”而典租土地。就十亩土地典租三年而论,典价远比一般地租为低。实际上,刘加兴虽然还没有完全放弃土地所有权,但这块土地已经局部地成为樊曹子占有的自耕土地,甚至是樊氏可以用以剥削别人的生产手段。在樊曹子亲自耕种的场合,这次典租意味着农民内部的分化;在樊曹子把土地再转租的场合,这块土地已经部分地补充了地主的剥削手段。自耕农的破产再前进一步,他就会变成土地典卖者。当土地不足耕种时,自耕农就*开始向地主租种土地,兼有了半佃农的身份。为了维持残存的小块土地,他们在租地时,能够比佃农接受更加苛刻的租佃条件,忍受更高的剥削率;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时,他们比佃农更甘于承担高利贷的盘剥。在这种情况下,残存的小块土地不仅不再是自耕农发展生产的有利条件,而且变成了促使自耕农无条件地牺牲自己的利益,忍受各种敲骨吸髓的剥削的物质因素。处于这种半自耕农半佃农地位的农民,其必要劳动往往可以降至一般佃农的平均水平以下。此时,他们能够继续生存的基础,不是生产条件的优越性,而是依靠降低生活水平和增加劳动强度来进行绝望的挣扎。即令如此,他们也根本无法避免最后失去全部土地的命运。 自耕农在完全破产之后,土地为地主所兼并,自身作为劳动力则转化为被地主剥削的佃农和雇农。因此,就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土地)而言,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只能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后备和补充;就社会生产的劳动力条件而言,自耕农是佃农和雇农的潜在后备军。在土地兼并规律经常发生作用的前提下,自耕农经济每时每刻都在产生着地主经济。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认为,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从我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就存在大量流民。早在汉武帝时,就出现了“关东流民二百万口”[12]的严重情况。以后历代,关于流民的记载,史不绝书。大量流民的不断产生,自然与佃农的破产有关,但更重要的,还是由于自耕农的大批破产。宋人富弼在一篇奏疏中说:“臣昨在汝州,窃闻河北流民来许、汝、唐、邓州界逐熟者甚多。……臣亲见而问得者,多是镇、赵、邢、沼、磁、相等州下等人户。以十分为率,约四五分并是镇人,其余五六分即共是赵州与邢、洺、磁、相之人。又十中约六七分是第五等人,三四分是第四等人及不济户与无土浮客。即绝无第三等已(以)上之家。臣逐队遍问因甚如此离乡土远来他州。其间甚有垂泣告者日:本不忍抛离坟墓、骨肉及破货家产,只为灾伤物贵,存济不得,忧虑饿杀老小,所以须至趁斛斗贱处逃命。……臣窃闻有人闻于朝廷云:流民皆有车仗驴马,盖是上等人户,不是贫民,致朝廷须令发遣却归本贯。此说盖是其人只以传闻为词,不曾亲见亲问,但知却有车乘行李次第颇多,便称是上等之人。臣每亲见,有七八量(辆,下同)大车者,约及四五十家,二百余口;四五量大车者,约及三四十家,一百余口;一两量大车者,约及五七家,七十口。其小车子及驴马担仗之类,大抵皆似大车,并是彼中漫乡村相近邻里,或出车乘,或出驴牛,或出绳索,或出搭盖之物,递相并合,各作一队起来,所以行李次第力及大户也”。[13]这是一条极珍贵的有关流民的史料。宋代上三等户是“从来兼并之家”[14],基本上都是地主,故无人参加流民集团。四、五等户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构成上述流民集团中的极大多数。“无土浮客”是破产佃农,也只占少数。富弼于熙宁元年徙判汝州[15],神宗时正是吕南公所谓“客户多而主户少”的阶段,农民中佃农最多而参加流民队伍的却远较自耕农为少,此点有力地证明,自耕农在生活上比佃农更少“保障”,在经济上比佃农更不稳定。宋代是佃农数量大增,封建化过程已经完成的时期,自耕农在流民中的比重尚且如此,在其他各代,流民主要来源于破产的自耕农,就更可想而知了。自耕农经济的繁荣或枯萎,实际上是测量社会经济兴衰、阶级矛盾缓和与激化的晴雨表,通过流民数量的增减,可以预示*气象的由阴转晴,或“暴风骤雨”即将来临,故清代有人说;“流民安则转‘盗’为民,流民散则转民为‘盗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3:21
自耕农经济的历史文化背景: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3:21
中国封建社会是由在没有外族入侵的情况下,由奴隶社会逐步发展变化而来的。中国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国家的全部土地都属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称(《诗经·小雅·北山》)。春秋以后,随着 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土地制度受到破坏,新兴的封建势力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实行变法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许“民得买卖土地”。 从这时起,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