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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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22:23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初、中等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第十二条已根据2010年12月23日教育部30号令《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原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要进行资格认定。普通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经*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