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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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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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18:09
第一,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