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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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4:14
杭州老年投靠落户 申请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
(二)原籍为杭州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三)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
拓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除杭州市城区外,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等户口迁移的条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认后,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放宽至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市外迁入”,是指跨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四) 《关于调整和明确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户籍*的通知》(杭公户[2015]1号)
(五)关于调整部分户口*的通知(杭公治[2005]65号):对原籍为杭州市区现要求回杭落户,但不符合现行落户*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2、未婚或丧查帐、离异且外地身边无子女;3、生活基础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父母,如属父母遗产由需兄弟姐妹签名同意落户);
(六)《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的通知〉的通知》(杭公基础[201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