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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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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3:25

人身伤害伤残程度又叫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联合发布。

目前现行标准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来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3:25

谢谢,希望采纳/ 重伤(grave bodily injury):
  ①包括这种原因损伤(不单纯指机械性损伤),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②(chóng shāng)同“重创”,再度受伤。《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 唐 骆宾王《兵部奏姚州道破逆贼诺没弄杨虔柳露布》:“礼不重伤,班白必存於宽宥。”
  ③(chóng shāng)双重损伤。《庄子·让王》:“不能自胜而强不从者,此之谓重伤。重伤之人,无寿类矣。” 成玄英 疏:“情既不胜,强生抑挫,情欲已损,抑又乖心,故名重伤也。”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刑事上,目前按司法[1990]070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评价。[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也是有效文件。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编辑本段]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编辑本段]第四章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编辑本段]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章名】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损伤后引起*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编辑本段]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章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章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章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节 *损伤
  第五十八条 *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章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章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撕脱伤范围达*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严重损伤。
  【章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章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编辑本段]《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
  | 视 力 障 碍 |
  |------------------------------------------------|
  |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
  | 级 别 |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
  | |-----------------------------------|
  | | 最好视力低于 |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
  |------------|--------------|--------------------|
  | | 1 | 0.3 | 0.1 |
  | 低视力 |---|--------------|--------------------|
  |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 |---|--------------|--------------------|
  | 盲 目 | 4 | 0.02 | 光感 |
  | |---|-----------------------------------|
  | | 5 | 无 光 感 |
  --------------------------------------------------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 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3:26

颅脑、脊髓折叠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折叠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折叠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折叠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折叠
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以上。
5.5.3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损折叠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腹部折叠
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 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折叠
5.8.1 重伤一级
a)*及*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重度狭窄。
l)幼女*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III度撕裂伤。
n)*缺失达冠状沟。
o)*皮肤撕脱伤面积占*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瘘;膀胱*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 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轻度狭窄。
f)*缺失1/2以上。
g)*皮肤撕脱伤面积占*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或者附睾缺失;一侧*或者附睾萎缩。
5.8.4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部分缺损。
h)*撕脱伤;*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壁贯通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失禁或者轻度*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 轻微伤
a)会*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创;*创。
c)*皮肤挫伤。
d)*或者*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折叠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9.5 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手折叠
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 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折叠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以上。
d)皮肤缺损6.0cm以上。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1 重伤一级
a)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5.12.2 重伤二级
a)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12.3 轻伤一级
a)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12.4 轻伤二级
a)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12.5 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以上。
d)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以上;深II烧烫伤。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身伤害伤残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

伤残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从医学角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轻微伤。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2、轻伤害。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个方面是损伤程度坚定的依据,主要从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以及功能障碍等角度进行评估;然后,是身体遭受损伤后是否需要医疗监护或依赖,以及是否需进行护理依赖也需要列入考量;最后,关于护理依赖和身体恢复情况也是较为重要的评判要素。第二个方面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一、评定依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主要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同时参考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对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残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各类伤残的等级划分及其对应的赔偿比例。二、等级划分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等级划分一般从十级到一级不等,十级为轻微伤残,一级为最高...

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8、八级残疾:部分限制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限制长途移动;间歇性工作;限制社会交往。9、九级残疾: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残疾: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身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评定体系,结合伤残程度进行划分。通常分为十级,一级为最高伤残等级,十级为最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影响等。具体评定还需参考医学临床检查、诊断报告及伤者情况综合判断。二、赔偿标准 人...

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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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在判断依据方面,应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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