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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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4:05
财会【2016】22号: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科目有两种适用情况:
1、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的事项,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未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这种情况下,预缴的*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2、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预缴的*也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
按照财会[2016]22号《*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未交*”等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应在“应交*”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专栏,核算企业*业务。
参考资料:关于印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4:05
1、本月交本月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本月末结转计提的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金-未交*本月交上月的*
借:应交税金-未交*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应交*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
(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
(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主营业务税金与应交税金的区别:
主营业务税金是费用科目,是利润的抵减科目,是销售主营产品时所发生的.而应交税金是负债类科目,是应交而尚未交的税额,它不一定是在销售主营业务环节时发生,除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外应缴的税款都通过此科目下列税金,不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是印花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交税金 百度百科-应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4:06
1、本月交本月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本月末结转计提的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金-未交*
本月交上月的* 借:应交税金-未交*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应交税金是根据税法规定应上缴的各种税 款。是应付帐款的一种。主要包括应该交纳的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为了反映各种税金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应设置“应交税金”帐户进行核 算。
企业月终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税款,贷(增)记该帐户,实际交纳时,借 (减)记该帐户,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款,如为借方余额,则是多交的税 金。“应交税金”帐户还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交*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
(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
(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科目从其本身定义来看就是要全面反映本期、本 年累计上缴的*情况,而如今规定交纳上期的*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科目核算,这样就使得“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 年累计上缴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本期应交未交或多交的*额都要从“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多交)*”科目转入“应交税金 ——未交*”,这样期末“应交税金——应交*”科目就没有贷方余额,其借方余额反映的就是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取得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不做处理;而本期应交未交完(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已交税额之和)的*额则要转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4:06
一、财会【2016】22号: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科目适用情况:
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的事项,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未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这种情况下,预缴的*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预缴的*也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4:07
1、本月交本月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