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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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09:33
法律分析:禁止行为要求:
(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 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 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 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 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 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09:33
法律分析:禁止行为要求:
(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 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 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 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 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 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