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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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1:58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月6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22条。根据2011年1月8日*令第58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订。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1:59
目前国家对无证无照经营严格管控中,无照经营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所得先予没收。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刑事责任。未取得无证经营许可证,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依规查处。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无证经营的处罚金额,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危及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后期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1:5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处罚,要看具体的经营的是什么,及经营的规模、时间、金额、利润、对社会的影响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