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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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5:46
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对违法人员进行矫正的措施,许多被判处缓刑,假释,社区康复戒毒的人员都有可能纳入到社区矫正中。
其实因缓刑而社区矫正与其种类所导致的社区矫正是一样的,总体是一种动态的管控措施,这种生活是什么样的状态呢?
01
社区矫正是通过社区进行管理
判处刑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通常会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而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集中改造,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动态管控的,就可以通过缓刑,假释等方式在社区进行改造。
因为新的社区矫正法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比起之前的规定更为宽松与灵活。像之前的社区矫正往往有8加8的规定。
就是被矫正人员,每个月必须有8小时的劳动,有8小时的学习,现在已经取消了,改为个别分类教育和谈话引导。社区劳动变为公益劳动,方式也更加灵活了。
同时,请假制度比以前更加灵活了,现在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请假,因为外出打工,还可以办理简易续假手续。
在各种改造制度宽松的情况下,加强了收监执行的规定,如果有违反矫正的情形,比以前更容易被实际收监,取消缓刑。
02
以正常人的视角来看,社区矫正影响不大
虽然,对违法犯罪的人,在法律人的定位是人民的敌人,但是社区矫正针对缓刑人员,往往是以人民的待遇来帮助其提升。
毕竟所运用的手段和方式是宽松的,自由的,并没有用暴力的手段来强制这缓刑人员接受劳动改造,只是辅助以相应灵活的教育和劳动活动。
相比于监狱服刑,社区矫正是宽松的,开放的。其实,一个人如果违法的后果是判处缓刑,那么他的情节就不会太严重,同时这更像一种名义上的服刑,虽然规定很多,但总体对一个人的生活没有多大的影响。
所以,这类人是幸运的,可以为是被法外开恩的人群!
03
社区矫正的人更像一个正常人的生活状态
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不在封闭的监狱环境而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如果不是特别留意,没有人觉察到他的罪犯身份标签。
同时,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相对广泛的自由,没有监狱服刑罪犯的强制性管控,可以去工作赚钱,可以上学读书,还可以休闲娱乐,可以走亲访友,社会生活几乎不受影响。
当然,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与家庭成员进行良好的生活聚居和互动,利于帮教和心理成长。
这类人群的离婚率相比实际服刑的低得多,因为他们可以与配偶共同生活。因为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与社会隔离,不必担心重新回归社会之后的适应问题。
虽然相对宽松开放,但是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比如要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
结语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被处缓刑的人并不是没有犯罪,而是附一定条件对实际刑期不执行,用比刑期更长的期间来考验他,如果能良好遵守规定,没有新的违法犯罪,那么期间一满就视为已经执行完毕。
如果不接受监督管理,发生脱管、违反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的,不按可能被处以训诫、警告、提请*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撤销缓刑。
可以说是一次最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真的是法外开恩的好事,遇到者务必好好珍惜,这样的生活可贵,避免再次触犯法律才是正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5:46
由于2020年7月1日新的社区矫正法已经实施,所以目前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将会和以前有很多不一样的监管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自由度增加了。请假的理由更宽泛了。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申请,而且因为打工外出,还可以办理简易续假手续。
二是以前的社区服务变成了公益活动。参与社会修复的方式就更多了。
三十八小时学习和八小时社会劳动的规定取消了。换来的是更多的分类教育和个别谈话。
四是明确了表现好的的人,可以申请减刑了。虽然一般情况下,缓刑不进行减刑,但有重大立功等情形的,是应当减刑的。
五是收监执行的规定是更严格了。在看似宽松的管理状态下,给予更严格的处罚规定。
既然犯了罪,判了刑,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付出相应的犯罪代价。
相比于监狱服刑,社区矫正是宽松的,开放的。首先,社区矫正对象不在封闭的监狱环境而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如果不是特别留意,没有人觉察到他的罪犯身份标签;其次,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相对广泛的自由,没有监狱服刑罪犯的强制性管控,可以工作赚钱,可以上学读书,可以休闲娱乐,可以走亲访友,社会生活几乎不受影响;再次,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不必担心夫妻分居和亲子关系损害;最后,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与社会隔离,不必担心重新回归社会之后的适应问题。
虽然相对宽松开放,但是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比如要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如果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也要及时报告;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进行的动态管理等等。
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即在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期间)满后,原判的刑罚才不再执行。如果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监督管理,如发生脱管、违反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违反人民*禁止令等情形的,将可能被处以训诫、警告、提请*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撤销缓刑。
犯罪被处以缓刑并进行社区矫正是法律给予社区矫正对象的一次机会。若能深刻反省痛改前非,自然与己与人与社会都有利;若执迷不悟一意孤行,一念之差,一次冲动,闯入法律禁区,碰触法律红线,可能就从开放的社区环境被移送到封闭的监狱环境执行刑罚。
所以,社区矫正的宽松与开放是有边界的,千万要小心谨慎,遵规守纪,顺利度过矫正期限回归正常生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5:46
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对象这一名称也终于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混乱使用中被法律统一了。
应该来说,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称谓相比较其他两个名称来说是比较科学和严谨的,是能够准确指向特定人群和对象的。
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称谓的普及,随着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制度和要求的转变,社区矫正对象的自由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或者变相*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的第一句话,其实没啥说的,是必须的。但是第二句话的前半段则让人十分难懂。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尽量或者尽可能。应当就是必须,而怎么做才能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呢?
打个比方,想要找社区矫正对象个别谈话,那就必须和他预约,要矫正对象明确自己工作和生活不受影响的时间,才能去找他。如果,他说最近一直都很忙,没有时间,那就不能去走访和谈话。因为,一去就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不必要的影响。他要说,晚上有空,那只能晚上去。
关键的问题,还不在于这个是否影响的事情,关键在于,一旦你对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不必要的影响,矫正对象还有权向人民*或者有关机关控告和检举。
这一条无疑就成了一把套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头顶上的一个紧箍咒,动弹不得。如果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这样,那么要想实现矫正的功能,就很难想象了。
当然,我们必须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但这种合法权益不应该扩大到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不必要的影响上来。因为,广义上来说,我们对矫正对象的任何一个要求和管理,都必然会对他的工作与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我们当然可以对不必要进行定义,说明哪些是必要的影响,哪些是不必要的影响,但是这样的定义又是否科学、合法,就值得思考了。
写到这里,我其实非常想提醒的是,社区矫正对象不是普通社会公民,而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面对这些在社区进行矫正的罪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不能让他们影响到更多社会公众的正常工作生活,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去考虑他们的工作与生活。
所以,面对这样一群罪犯,监管我觉得始终是第一位的,只有监管到位,在管受控,才能谈后面的帮扶教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5:47
就拿某人来说,因为交通事故被判社区矫正一年,比较轻。我第一次到司法局报到的时候,会建立一套极其详细的个人档案,会有司法人员到我家拜访,询问邻居朋友,看我是否适合接受非监禁刑。之后,社区矫正生活正式开始。前三个月属于严格管理期。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数量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决定的。有的天天来,有的一周来几次,我一周来一次。每月两次集中学习教育,所有矫正人员由司法局组织参加。司法人员会教各种法律知识,看漂亮的幻灯片和案件视频,真的可以增加很多法律知识!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5:48
应该有重生般的感觉,毕竟判了死缓,只要表现好,还可以变为无期徒刑,继续表现,可以变成有期徒刑,起码是有机会活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