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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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0:48
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分局某派出所 案由:证明行为 案情 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签定了灯具买卖合同。当灯具送达并安装时,买方以灯具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以买方欺诈为由报警。北京市*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后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原合同申请仲裁,此时买方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市*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在派出所的见证下,买卖双方当时已解除了购销合同,且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退回预付款并无条件运走货物。此后仲裁委员会以原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对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该公司交付的仲裁费用无法追回。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承认在派出所的劝解下解除了双方的购销合同,遂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北京市*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消除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的障碍。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明”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与被申请人协调沟通,后被申请人自行撤回了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亦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评析 (一)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是一种作证行为,并非是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的工作是否存在瑕疵 虽然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亦需指出其工作中的不妥之处: 1.申请人否认其同意解除购销合同,称其派往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工作人员没有其法定代表人关于解除合同的授权委托。故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当时纠纷双方确实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2.申请人与买方的纠纷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成了双方解救合同纠纷的障碍。因此,被申请人为纠纷一方出具证明的行为是不适当的。 (三)复议机关应如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立案审查阶段已初步认定为被申请人的作证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因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的行为欠妥,因此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没有直接不予受理,而是受理后仔细研讨作证行为的性质。最后,行政复议机关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是简单地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在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加强沟通并指出其工作瑕疵后,被申请人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自行撤销了出具的《证明》,使买卖双方的民事纠纷顺利进入仲裁阶段。申请人因此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