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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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8:23
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一种刑罚。在中国,所剥夺的*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中国刑法规定,剥夺*权利是一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反*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附加剥夺*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剥夺*权利。在独立适用时,它是作为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时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没有被剥夺*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权利。剥夺罪犯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