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销案派出所会自动销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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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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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4:50
法律没有规定多长时间会自动销案,只有*机关侦查清楚之后,符合条件的才会做出销案决定。
销案的情况:
一是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二是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三是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四是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指出:
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机关或者地方*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机关或者地方*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