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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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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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03:04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其它区域优惠*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就业安置的优惠*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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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03:04
筹划方案一、
1.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涉及的管理单位自下而上包括一级母公司、二级子(分)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等,部分*子(分)公司下设有四级、五级子(分)公司。由于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多为二级子(分)公司,而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一般为*子(分)公司,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内普遍存在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
相比营业税下的税收征管,*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对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甚至造成工程项目的*进销项税额不匹配,从而多交*,但这一特点也有利于集团内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2.筹划思路
*的主管方式要求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
(1)各级单位梳理下属管理范围内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或相同的单位等措施,以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结合“营改增”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组织模式及其业务流程调整方案,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并考虑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市场法人主体数量足够的情况下,逐步将工程施工类*单位变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筹划方案二、
1.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现场加工混凝土用于自有工程或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建筑施工用混凝土一般存在两种采购渠道,一种是外购商品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相比自制混凝土而言,外购商品混凝土价格偏高。因此,建筑企业更加倾向于自制混凝土的方式。
但是自制混凝土仍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通常包含多家参建单位,一般由其中一家设立混凝土拌合站,像整个项目或当地其他项目甚至外部供应混凝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本单位或本企业直接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因此,上述资质混凝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缴纳*。
2.筹划思路
由于*采用了环环抵扣的计税方式,避免了原营业税层层征税的弊端,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管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如:考虑设立专门的片区租赁公司,可解决外部租赁难以取得17%税率进项*的问题;考虑成立混凝土专业公司,可以避免现场加工混凝土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问题。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专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片区成立区域性的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购置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并向施工企业开具*专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2)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为解决与原*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建筑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应税范围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专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3)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结合企业现有的组织构架和未来的战略规划,考虑公司的设立方式(如新设公司、整体现有单位等)、设立层级(如设立为二级单位还是*单位等)以及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作为施工单位内设机构为施工项目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租赁等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建筑企业可考虑将这类生产单位设立为子公司,并办理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等。
②成立公司时须评估成立公司的资金投入、片区内施工项目的布点及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情况等。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和内部销售业务等的关联交易定价,避免税务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降低自身*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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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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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的不断完善及成熟,以及金税四期的即将上线。任何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建立在合规合法的框架之内,才能长久以及税务风险可控。推荐两种合规的税务筹划方法,望采纳!
一、在税收优惠奖励返还地区成立建筑工程企业,享受地方*对于建筑工程企业的税收返还*
1.具体税收优惠*为:
*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 70%-85%
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70%-85%
财政奖励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扶持到账,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外省市,全国各地的建筑工程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
二、成立建筑工程类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核定征收(税率不同)
个独核定后综合税率最高:3.16% (且不用考虑成本*)
可以通过个人独资的核定征收*,通过业务分包的形式。
来解决建筑工程企业的无票支出以及利润虚高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税率:
*:3%
附加税:0.06%
个人所得税:0.5%-2.1%
综合税率:0.5%-3.16%
2.个人独资具体操作模式(放心交给我们):
A、工商:只需企业法人配合认证(不要到现场),其余都交给我们团队处理。
B、税务:企业税务问题均由我司代为处理(其中包含:开票、领票、增票、税务变更,税务注销等事宜),企业需协助办理即可(企业每次开票时需要三流合一,即合同流、*流、资金流,需要将合同扫描件发于我司专员。个人独资企业均有核定征收鉴定表,企业若出现补税(超过6%的税率)等问题,都由我公司负责处理。
C、个人独资证据链: a.企业收入建筑劳务进项款后,企业需向甲方开具**(可以为专、普票)
b.开具*时,企业需要及时缴纳*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为季报,要去税务大厅进行缴纳 (这些都是我公司服务内容)
c.在税款扣除后,企业账户中的资金法人能自由支配,可以提款转账至法人的私卡,或银行取现。
总结:税务筹划不是小事,一定建立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之内!
切勿盲目避税,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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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03:06
一、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其它区域优惠*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就业安置的优惠*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