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票据再追索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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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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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09
因为A是票据的出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对支票持票人承诺付款的期限是6个月。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这时,B公司虽然行使再追索权,但适用17条第2款,即上款规定。你仔细看第十七条第(四)款: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记住: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证据: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票据法上,出票人与前手是分开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如你认可,不知能否推荐为优质答案。网上能准确回答的应该不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09
经济法票据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追索权(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18:10
支票票据权利的消灭实效是出票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