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砍滥伐涉嫌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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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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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3:35
滥伐林木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林业站工作人员全然忘记自身职责,亲自上阵滥砍滥伐林木。3月7日,经四川省邻水县检插院提起公诉,邻水县*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0月,邻水县某镇集体山林承包人王会找到该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刘伟,希望帮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刘伟觉得帮王会*采伐还不如将山林买下自己砍伐出售,于是在与王会协商后,以45000元的价格将王会承包的一处林木买下。随后,刘伟以王会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林木蓄积39立方米。
2012年11月中旬至2013年2月,刘伟组织工人砍伐林木,并将林木运输出售,获利22万余元。
经鉴定,刘伟砍伐林木蓄积634.23立方米,扣除已*蓄积39立方米,共计滥伐林木蓄积595.23立方米。
1、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盗窃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没有破坏自然资源。二是盗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论。因为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成片的林木。惩罚盗伐林木行为毕竟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财产,而是为了保护环境。作为林木是涵养生态的重要资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坏了环境只按盗窃论处。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