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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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3:26
规定是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之内,有孩子父母持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