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9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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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7:5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