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出口国对本国出口企业的补贴增加了进口国的福利,为什么进口国*要征收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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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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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56
它是*或同业公会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便降低成本和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自重商主义时期就有的,并延续至今的一种鼓励出口措施。
拓展资料:
反补贴税亦称“反津贴税”、“抵销关税”。对接受出口补贴或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所征税额一般与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相等。反补贴税始创于英国19世纪末。
当时英国曾对接受出口补贴的欧洲砂糖征收此税,随后一些国家相继效仿。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防止廉价倾销,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及出口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间接补贴和优惠,都可以构成进口国对其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行为。此处的*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下属的各种*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此外,*行为还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和*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但是并非所有的符合上述特征的补贴都受协议约束,受协议约束的补贴具有专向性(specificity)。即只有在补贴是具体针对一个(或一类)企业或行业的情况下,方可针对“被禁止的”或“可申诉的”补贴实施所规定的补救措施。专向性是协议的核心概念。下列4种类型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①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
②产业专向性(instry-specificity):一国*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行业部门进行补贴;
③地区专向性(regional-specificity):一国*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
④被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产品相联系的补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56
出口国对本国出口企业的补贴增加了进口国的福利,这是你发明的吧?
出口国对本国出口企业的补贴是增加了本国商品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是一种制裁措施,说难听点就是贸易保护,提高进口商品的门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57
进口产品的价格低,就会降低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当让要采取措施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58
税收是 国家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