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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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16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兴建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审批或者核准手续。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应当完善渠系配套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制定新建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对没有管理方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水利工程建设现场,按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管理。 下列国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一)大、中型水库;
(二)保护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圩堤;
(三)大、中型灌区;
(四)大型泵站。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受益和保护范围合理设置管理单位或者安排专人实施日常管理。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又有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所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担。
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担。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洪涝等灾害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限期拆除、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