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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的经济检查科是干什么的?有什么职能和权利??17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9 08:52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20:18

现在市场上有个《安利》公司,在市场销售的商品,价格昂贵。。。这家公司用这种高额利润滴方式,培养着方式 养育了塔尖几个人在世界各地及国内游览。。。)是瓜分了参入其中的不明白猫腻滴大众百姓血汗钱💰。。。。。。希望你们能查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20:19

  工商局的经济检查科主要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组织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和假冒伪劣案件,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其他经济案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济违法行为以及提供*咨询等。
  职责和权利:
  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经济案件。
  指导、协调本局查处经济违法案件。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案经费、罚没款管理和办案装备工作。
  其他:
  经济检查大队与经济检查科合署,为分局派出机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20:19

  工作研究

  (第七期)

  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主办 2004年6月14日

  经检办案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如何依法办案?如何解决办案中的各种问题?是我们基层办案人员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曹艺、科员王春华结合分局经检工作实际情况,撰写了《浅谈经检办案中常见的八个问题》一篇调研材料,被市局调研成果采用,现转发给大家,供同志们学习交流。

  —编者—

  浅谈经检办案中常见的八个问题

  密云分局:曹艺 王春华

  经济检查工作的公平交易执法,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保障,没有公平交易执法的保障,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我们党和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市场主体更加多样,市场行为更加复杂,经济检查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随着《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实施,使经济检查工作中案件的查处工作更加严谨、程序更加规范,但是在我们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先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后立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它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表述不清。询问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经济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其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3)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例如:在询问笔录字头中写的是“王建清”,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王健青”。我认为在询问当事人姓名的时候,应该以当事人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字的时候也应该以其身份证为准,这样做才更加严谨。(4)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5)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和违法商品的数量,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处,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对有些事实、数字模糊,造成了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的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证据材料的核对和确认。为了体现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力,尤其是有的证据的提取只有一次机会,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就难以取得,所以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正确做法是执法人员应该在复制的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且要签名、盖章;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最后由办案人员标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遗漏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定,形成无效证据。

  四、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2)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是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假酒100瓶”并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这样,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应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

  五、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授权委托书是违法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接受调查的文书,被授权人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当事人,所以,授权委托书应该详细载明授权的事项、时限。但是有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写明“授权某某人代表本人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调查什么,授权起止时间都没有,这样的授权委托书就很不规范,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此外,执法人员应将授权人和被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存档。

  六、陈述、申辩的复合程序。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体现了执法机关在查办经济违法案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发现*,防止行政机关主观偏见,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对案件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甚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不老实”“狡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理睬、甚至不受理,或者是简单地把陈述、申辩材料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合。我认为办案人员接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应该及时对意见进行分析,采纳或者不采纳都应说明理由,并制作相应的审批报请领导批准。

  七、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次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权利送达的时间为2003年1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权利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就当即表示不陈述和申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也是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权利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2)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事实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事实、何危害后果。有些案没有详细告知上述情况。(3)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主要是法律法规名称的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等,还有的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4)告知适用的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八、诉权告知错误。告知当事人行政诉权的途径错误。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未告知也可以向人民法庭起诉;对属复议前置的,确告知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庭起诉此外还有期限告知错误等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一丝不苟的查办每一起经济违法案件,做到严谨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才能使我们查处的案件各个成为“精品”案件。

  (编校:冯瑞芹)

  报:局领导

  发:各科、室、所、队、中心、个协、消协

  主编:罗万恩 副主编:赵学山 编审: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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