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6:3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08:45
第一、首先是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无需股东大会表决。然而,国家相关*在其他方面*了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例如,交通、通讯、大中型航运、能源行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股必须由相关股东控制或控制,其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不能使国有股失去必要或相关控制的地位,根据公司情况确需持有非国有股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才可。第二、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收到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可以看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只需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就可以绕过股东提出的难题股东大会不能或难以避免,旧公司法将股东会集中统一的决策权转化为新公司法中分散的个人股东同意权,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当书面通知,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括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为使其他股东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因股权强制执行导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转让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经人民*通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