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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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3:56
美国领海是12海里。
上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增加,在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中,多数国家都提出了12海里领海权主张,最后这些主张被列入《国际海洋法公约》。
但美国以 海底资源的自由开发理由,认为《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深海采矿权条款上有重大缺陷,否定《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十一章关于毗连*架国家专属海底资源的条款,拒绝签署《国际海洋法公约》。但美国同时承诺遵行《公约》的其他条款,并不否定公约中的12海里领海权的规定。
在1983年3月,里根*发布了《美国海洋*声明》,宣布美国拒绝签署《国际海洋法公约》,但美国接受并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传统习惯中利益均衡原则使用海洋,包括航海权和航空权。声明只要美国在海洋国际法中的权力和自由得到沿海国承认,美国*也将承认其他国家被国际法赋予的领海权益。
还是在1983年,美国*正式宣布放弃早年间确定的3海里领海权的主张,宣布美国的领海范围也为12海里,此外还享有12海里的 毗邻区权益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同时美国也承认其他临海国家同样享有最大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以及12海里毗邻区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美国的这一主张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相符的。